依據台中市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(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160384號令訂定發布)第三十六條規定退費標準如下。
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,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,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
二、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
三、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至第十日前,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
四、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第十日起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六十。
五、學生於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 者,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四十。
六、學生於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,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,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、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。
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